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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2-04 文章來源: 瀏覽次數:3186 |
寫在前面: 即將施行的“網絡出版新規”會否為公家號敲響“喪鐘”? 這個題目不能一概而論,既要看公家號運營的內容情況,也要看公家號運營的模式,更要看公家號平臺后續的資質申辦情況。 良多時候,人不是被別人打敗,而是被自己嚇死的。 當然,我們也必需看到,“網絡出版新規”對網絡出版服務、網絡出版內容以及網絡出版治理等明確或細化了詳細細則。 文/李俊慧(微信公家號:lijunhui0507) “3月10日”。 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產業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訂后的《網絡出版服務治理劃定》(以下簡稱“網絡出版新規”)將正式施行。 這部前身名為《互聯網出版治理暫行劃定》(以下簡稱“網絡出版暫行劃定”)制定于2002年的網絡出版治理部分規章,在歷經10多年后首度迎來“大修”。 原本是結合我國互聯網出版服務現狀,“與時俱進”的從“暫定”進級為正式劃定的部分規章修訂,卻被良多人斷章取義做了“誤讀”或“誤解”。 有人說,網絡出版新規將給新媒體或自媒體帶來“地震”,還有人說,這只是“一個形式”,處理不處理自媒體要看“導向”。 那么,“網絡出版新規”較過去的暫行劃定,到底做了那些修訂?“網絡出版新規”的規范對象到底是誰?“網絡出版新規”對新媒體或自媒體又意味著什么?
看點一:章節條款大幅“擴容”。2002年“網絡出版暫行劃定”全文3071字、共五章三十條,而即將正式施行的“網絡出版新規”全文8526字、共七章六十一條。 從篇幅上看,“網絡出版新規”較“網絡出版暫行劃定”,字數增加了178%,條款增加了103%,章節也增加了40%。 看點二:監管的是“出版行為”。從內容上看,“網絡出版新規”的監管對象從“互聯網出版流動”變更為“網絡出版服務”。應該說,從“流動”到“服務”的變化,措辭或用語更符合實際,指代也更加正確。 按照“網絡出版暫行劃定”的劃定,所謂“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由選擇和編纂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家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而按照“網絡出版新規”的劃定,所謂“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家提供網絡出版物。” 換言之,不論是“網絡出版暫行劃定”,仍是“網絡出版新規”,監管的對象一直都是“網絡出版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瀏覽、下載”等在線傳播服務,而不是內容創作或文章撰寫。 簡樸說,良多注冊了一個公家號、對外號稱“自媒體”的作者,對于“網絡出版新規”對自身影響的評估或理解,存在良多曲解(來自微信公家號:lijunhui0507)。 看點三:首度界定“網絡出版物”。與“網絡出版暫行劃定”比擬,“網絡出版新規”對“網絡出版物”做了專門界定,“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家提供的,具有編纂、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 此前,“網絡出版暫行劃定”未單獨提出“網絡出版物”的概念,而是將作為作品范圍或界定放在“互聯網出版”定義中。 但是,不論是“網絡出版暫行劃定”,仍是“網絡出版新規”,都對出版對象做了限定或要求,即需要“具有編纂、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 看點四:新舊規均施行“牌照制”。而從治理方式來看,不論是“網絡出版暫行劃定”, 仍是“網絡出版新規”,都延續了“牌照制”,言下之意則是有“數目控制”的含義。 2002年的“網絡出版暫行劃定”劃定,從事互聯網出版流動,必需經由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流動。 而“網絡出版新規”則劃定,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需依法經由出版行政主管部分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看點五:明確服務器境內放置要求。“網絡出版新規”第八條劃定,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前提中,首度明確要求具備“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和“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需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等前提。 看點六:內部治理軌制更加嚴格。2002年的“網絡出版暫行劃定”第二十一條劃定“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實行編纂責任軌制,必需有專門的編纂職員對出版內容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出版內容的正當性。 而“網絡出版新規”第二十三條劃定,“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纂責任軌制,保障網絡出版物內容正當。”、“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軌制、責任編纂軌制、責任校對軌制等治理軌制,保障網絡出版物出版質量。” 顯然,除去編纂責任制外,“網絡出版新規”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內容審核責任制”和“責任校對制”等內部治理軌制。 看點七:違規處罰尺度全面晉升。2002年的“網絡出版暫行劃定”的違規處罰尺度分為多檔,確定金額類“最低5000元,最高5萬元”以及違法所得倍數類“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網絡出版新規”的違法處罰力度則大幅上升,處罰尺度同一為“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網絡出版暫行劃定”還確立了“網絡出版物實行標識治理”、“監視治理實行屬地治理原則”以及“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軌制”等機制。 簡樸說,“網絡出版新規”劍指或治理的對象是“平臺”,而非作者個體;針對的是“互聯網出版行為”,而非內容創作過程;規范的是“出版物”性質或形式的作品而非所有作品,好比網絡文學作品(電子書、電子刊、電子報等形式)、網絡游戲作品等等。 常見的還包括:提供電子書下載、在線瀏覽的網站或APP,好比類似出發點中文網之類的,提供電子期刊、報紙下載、在線瀏覽的網站或APP,好比這些出版社、報社等,提供游戲作品的,好比暢游等大多數游戲廠商。
普通自媒體創作或撰寫的文章,治理或維護的公家號,假如落入網絡出版物治理范圍,那么,治理義務相對方也是騰訊等公家號平臺,而非直接的公家號運營者,需要取得許可或拿到牌照的是這些平臺,而非公家號運營者或作者。 當然,對于作品內容審查要求,不論是2002年的“網絡出版暫行劃定”,抑或是“網絡出版新規”,都是一脈相承的,都圈定了違法內容邊界。 而這些違法內容的范圍或邊界,也是各類互聯網治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共性要求或通行做法,而非個性要求。 至于良多人擔心的“言論自由收到限制”,則應該是“誤讀”。由于“網絡出版新規”的上位法是行政法規《出版治理條例》,而《出版治理條例》的上位法則是《憲法》。 其中,《出版治理條例》第五條劃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當然,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網絡文化經營服務和網絡出版服務,可能還需要有關部分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