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二選一”是正常商場行為?專家:法律法規要跟進 |
發布時間:2019-10-16 文章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4242 |
距離“雙十一”還有近一個月時間,電商渠道之間的競賽益發劇烈。近來,備受重視的渠道“二選一”的問題又起紛爭。有電商渠道相關負責人回應“二選一”紛爭稱:“所謂‘二選一’歷來都是一個偽出題,‘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商場行為,也是良幣驅趕劣幣……渠道不是土豪,本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大促活動的各項資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誠心、最積極參與大促活動的品牌商家歪斜,這是最樸素的商業規則。” 對此,有專家表明,國家反壟斷法判別一家企業是否歸于亂用商場分配位置,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商場分配位置,其次是對渠道內運營者和顧客造成危害。也就是說,一旦推廣“二選一”的企業被認定為具有商場分配位置,則肯定是違反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賽法與電子商務法,不可能是什么“正常的商場行為”。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認為,渠道型電商的運營形式與傳統零售業時代跑馬圈地、搶占商場份額的競賽方法有所不同。互聯網的競賽打破了時空邊界,電商渠道一旦處于壟斷位置,關于中小運營者的分配才能將變得十分強勢。當電商渠道亂用商場優勢位置,比方強迫商家搞“二選一”的站隊時,中小商家將敢怒而不敢言,因為他們脫離渠道將無處可去。這要求法律法規要跟進,當壟斷行為觸碰了監管的紅線,中小商家能夠進行舉報和訴訟,對壟斷行為的處罰也會有法可依。 首商集團董事長傅躍紅認為,發作亂用商場優勢位置強迫商家“二選一”的行為,還涉及到運營理念問題:“究竟是秉持與品牌商共贏、共生、共存的理念,為顧客服務,仍是只重視眼前利益。” 據了解,相關法律對“二選一”的態度其實十分清晰。“要求商戶退出其他渠道的行為本身就具有強迫性質。”在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占據看來,無論是促銷期間“二選一”仍是平常,電商渠道限定商家都是沒有合理理由的行為。 “‘二選一’是一種排他性買賣,歸于反壟斷法第17條所規則的限定買賣行為,即‘限定買賣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買賣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運營者進行買賣’。”趙占據分析認為。 此外,《電子商務法》清晰規則,“電子商務渠道運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買賣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渠道內運營者在渠道內的買賣、買賣價格以及與其他運營者的買賣實行不合理約束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不久前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渠道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定見》也清晰提出,要擬定出臺網絡買賣監督管理有關規則,依法查處互聯網范疇亂用商場分配位置約束買賣、不正當競賽等違法行為,禁止渠道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渠道經濟相關商場主體公平參與商場競賽。 從實際來看,“二選一”帶來的成果往往是 “一家渠道受益、萬家企業受損”。本年“6·18”期間,就有數十家聞名品牌宣布官方聲明在電商渠道之間進行了“二選一”,連聞名電器品牌格蘭仕也數次發聲斥責“二選一”的行為。可見,管理“二選一”這一電商行業惡疾,營建一個敞開、容納的電商環境,是包含廣大品牌商家、顧客在內的一起呼聲。 系列法律法規出臺之后,公眾、商家對管理“二選一”惡疾充滿了期待。同時,相關企業堅持正確的運營理念,一起營建一個敞開、容納的互聯網經濟發展環境也尤為重要。顯然,不管是商家仍是廣大顧客,都不愿定見到“二選一”的多輸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