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 月 6 日,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明確提出要依法嚴懲平臺強制 “二選一”、大數據殺熟、低價傾銷、強制搭售等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引導平臺經濟向開放、創新、賦能方向發展。以下是對這幾種行為的具體介紹:
- 定義:指平臺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和規則,要求商家只能在該平臺或其指定的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限制商家自由選擇銷售渠道的行為。
- 危害:損害了商家的自主經營權和選擇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可能導致其他中小平臺或潛在競爭對手難以獲得足夠的資源和發展空間,不利于行業的創新和多元化發展。
- 定義:經營者運用大數據收集消費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費偏好、消費能力等,然后在相同的產品或服務上,對不同的消費者實行差異化定價,通常是對老客戶、忠實客戶收取更高的價格。
- 危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市場的信任環境,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市場的不滿和不信任,影響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 定義: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 危害:擾亂了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可能導致其他競爭對手難以生存和發展,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長期來看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可能導致市場的壟斷和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當天,最高法還發布了8件科技創新領域典型案例,涉及生物醫藥、芯片、算法、數據、鋰電池、新能源、互聯網等多個科技創新領域,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格公正保護科技創新的堅定決心和嚴厲打擊阻礙科技創新行為的鮮明態度。
|